企业名片
  • 销售热线:027-83313235
  • 027-83313236
  • 027-83313237
  • 售后热线:027-83313239
  • 传真电话:027-83313327
  •   
  • E-mail:whhfdq@163.com

西北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2-10-08 14:1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 次

西北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方便西北五省(区)企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单位

  一、申请单位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可向西北电监局提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
 1、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达到对应等级标准的单位。
 2、申请人地址(以工商注册住所为准)属西北五省(区)范围。


  二、申请方法


  申请人直接向西北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受理中心以及许可证咨询核查点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三、业务类别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办理如下业务,需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新申领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未曾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
  2、换发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门(如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3、许可证延续业务,申请单位持有由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将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电力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4、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5、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即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四、关于同时办理的规定


  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等级或者新增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或者等级的,每一类别或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3、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五、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需填报的申请材料及填报说明

  (一)《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表》为格式文本。
  2、《申请表》封面上编号栏由电力监管机构填写。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慎重填写“法定代表人声明”,该声明要求申请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表》基本情况中“单位名称”、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的填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一致。“单位类型” 的填写,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栏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单位代码” 的填写, 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一致。
  5、“申请性质”的填写:
 (1) 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合并后的新设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填写“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
 (2)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 填写“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
 (3)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 填写“新申请许可证”。
 (4)办理换发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换发许可证”。
 (5)办理申请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证延续”。
 (6)办理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6、“许可证送达方式”的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许可证,填写“邮寄”;如希望前往电力监管机构处获取许可证,填写“自取”。
  7、“申请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的填写:填写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如填写“一级承装类”等。
  8、申请单位应在“申请表附件材料明细”中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或者份数。对于附件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对于附件十五、十八、十九填报许可证的份数。另外,申请单位根据本次申请的情况,对无须提供的附件材料,应在相应的页数(份数)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二)附件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图。以上提供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正本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印章。
  (三)附件二:提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且加盖单位印章。
  (四)附件三:提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后附加盖单位印章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五)附件四:
  1、提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2、“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指各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填写《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时,按照电力专业类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电工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附件五:提供《安全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七)附件六:
  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为格式文本加盖单位印章。
  2、“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省(直辖市、自治区)人事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项目经理”指取得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
  3、2008年2月28日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废止,届时,所有在此前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4、填写《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时,按照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力专业一级项目经理、电力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力专业二级项目经理的次序填写。
  (八)附件七:
  1、申请承装类、承修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2、“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是指,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电力监管机构颁发、并经其注册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有人。
  3、鉴于各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状况差别较大,在一定时期内,西北电监局认定原电力工业部、各省(市)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委)、省劳动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电力局等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岗位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证件,或者在过渡期内向各省电力行业协会新申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允许申请单位采用这些证件替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提出申请。
  4、2007年1月1日起,申请单位不得再采用替代证件提出申请,届时,所有在此前凭替代证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5、填写《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时,按照高压电工、其他作业类别电工的次序填写。
  (九)附件八:
  1、提供《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2、“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是指取得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岗位类别”栏填写“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等。
  3、填写《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时,按照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的次序填写。
  (十)附件九: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净资产审核报告。
  (十一)附件十: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
  1.《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并按照表中填写的各工程的顺序,附《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
  (十二)附件十一:提供《主要设备及机具表》,表后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技术状况、成新率核查及设备机具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需填报的申请材料及填报说明
  (一)《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表》为格式文本。
  2、《申请表》封面上编号栏由电力监管机构填写。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慎重填写“法定代表人声明”,该声明要求申请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表》基本情况中“单位名称”、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的填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一致。“单位类型” 的填写,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栏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单位代码” 的填写, 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一致。
  5、“申请性质”的填写:
 (1) 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合并后的新设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填写“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
 (2)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 填写“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
 (3)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 填写“新申请许可证”。
 (4)办理换发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换发许可证”。
 (5)办理申请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证延续”。
 (6)办理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6、“许可证送达方式”的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许可证,填写“邮寄”;如希望前往电力监管机构处获取许可证,填写“自取”。
  7、“申请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的填写:填写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如填写“一级承修类”等。
  8、申请单位应在“申请表附件材料明细”中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或者份数。对于附件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对于附件十五、十八、十九填报许可证的份数。另外,申请单位根据本次申请的情况,对无须提供的附件材料,应在相应的页数(份数)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二)附件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图。以上提供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正本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印章。
  (三)附件二:提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且加盖单位印章。
  (四)附件三:提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后附加盖单位印章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五)附件四:
  1、提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2、“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指各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填写《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时,按照电力专业类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电工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附件五:提供《安全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七)附件六:
  1、申请承装类、承修类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2、“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是指,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电力监管机构颁发、并经其注册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有人。
  3、鉴于各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状况差别较大,在一定时期内,西北电监局认定原电力工业部、各省(市)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委)、省劳动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电力局等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岗位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证件,或者在过渡期内向各省电力行业协会新申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允许申请单位采用这些证件替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提出申请。
  4、2007年1月1日起,申请单位不得再采用替代证件提出申请,届时,所有在此前凭替代证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许可证。
  5、填写《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时,按照高压电工、其他作业类别电工的次序填写。
  (八)附件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净资产审核报告。
  (九)附件八: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并按照表中填写的各工程的顺序,附《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十)附件九:提供《主要设备及机具表》,表后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技术状况、成新率核查及设备机具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需填报的申请材料及填报说明
  (一)《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表》为格式文本。
  2、《申请表》封面上编号栏由电力监管机构填写。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慎重填写“法定代表人声明”,该声明要求申请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表》基本情况中“单位名称”、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住所”的填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一致。“单位类型” 的填写,企业单位填写内容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栏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单位代码” 的填写, 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一致。
  5、“申请性质”的填写:
 (1) 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合并后的新设单位,且合并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填写“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
 (2)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是分立后的新设单位,且分立前单位已持有许可证的, 填写“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
 (3)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 填写“新申请许可证”。
 (4)办理换发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换发许可证”。
 (5)办理申请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证延续”。
 (6)办理申请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填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6、“许可证送达方式”的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许可证,填写“邮寄”;如希望前往电力监管机构处获取许可证,填写“自取”。
  7、“申请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的填写:填写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如填写“一级承试类”等。
  8、申请单位应在“申请表附件材料明细”中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或者份数。对于附件一至十四、十六、十七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对于附件十五、十八、十九填报许可证的份数。另外,申请单位根据本次申请的情况,对无须提供的附件材料,应在相应的页数(份数)栏目空白处用“/”表示。
  (二)附件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图。以上提供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正本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印章。
  (三)附件二:提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且加盖单位印章。
  (四)附件三:提供《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后附加盖单位印章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五)附件四:
  1、提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表后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2、“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指各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填写《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时,按照电力专业类工程技术人员、其他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电工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次序填写,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表中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六)附件五:提供《安全人员表》,并按表中的填写顺序附各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人员表》为格式文本且加盖单位印章。
  (七)附件六: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其中是自有房产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是租赁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
  (八)附件七:提供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九)附件八: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净资产审核报告。
  (十)附件九: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并按照表中填写的各工程的顺序,附《工程合同》和《试验报告》。《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十一)附件十:提供《主要设备及机具表》,表后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技术状况、成新率核查及设备机具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为格式文本且盖单位印章。
  合并、分立单位除按照以上相对应申请类别填报申请材料外还须填报以下证明材料(按附件材料顺序编号):
  1、合并、分立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申请性质是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合并证明材料、合并前各方持有的许可证。
  申请性质是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分立证明材料、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分立前单位持有的许可证。
  2、合并、分立证明材料
  合并方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合并批准文件。合并方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合并方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合并的批准文件。合并方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合并方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分立前单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分立证明材料”指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证明材料”指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分立的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分立证明材料”指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3、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业绩证明材料”指,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持证单位在分立时,按照管理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分立后各单位承继原单位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业绩的情况,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及收入证明材料,并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可。
  4、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办理换发许可证业务、许可证延续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申请单位,提供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
  附件材料(编号接前附件材料顺序续编)中各格式文本的每一页右下方需加盖单位印章。


  六、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及填报说明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
 (1)《变更申请表》为格式文本。
 (2)《变更申请表》封面上编号栏由电力监管机构填写。
 (3)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慎重填写“法定代表人声明”,该声明要求持证单位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变更申请表》基本情况中“单位名称”、“法人执照(证书)编号”、“住所”的填写应当与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一致。“单位代码”的填写:与持证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载明的代码一致。
 (5)“许可证送达方式”的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如希望通过邮寄方式获取许可证,填写“邮寄”;如希望前往电力监管机构处获取许可证,填写“自取”。
 (6)“申请变更事项”的填写:持证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填写“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
 (7)持证单位在“申请表附件材料明细”中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或者份数。对于附件一,填报许可证的份数。对于附件二,填报各附件材料的页数。
  2、附件一:提供持证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附件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七、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和申报方式


  1、除特殊要求外,申报材料中时间、数量、数字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申请单位在填写各格式文本时,如填写内容较多,可自行附页。格式文本若为打印件,打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字型采用小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
  3、复印用纸为国际标准A4型,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的,在右下方适当位置加盖印章。
  4、申请单位按照本文第三、四部分准备的各份材料应分别编制标注页码、分别装订。装订要求为竖装,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
  5、申请材料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种版本,纸质版本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数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其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6、申请材料不正确、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更改的,应当场更改。不能当场更改的,接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进行补正。
  7、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施行前,申请单位需提交纸质书面申请材料,并在国家电监会行政许可电子政务网站上报送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施行后,申请单位可采用上述方式报送申请材料;也可申请取得国家电监会认证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国家电监会电子政务网站填报、提交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

第二章   许可机关


  一、许可机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西北电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西北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流程》、《西北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负责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自治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西北电监局电力业务许可证受理中心承办。为方便申请人,提高申办效率,西北电监局在西北五省(区)各设立一个许可证咨询核查点。各省的许可证咨询核查点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和业务需要进行相应的现场核查。西北电监局在西北五省(区)设立的电力许可业务咨询核查点的联络方式为:


  二、许可证受理、审查与决定


  1、受理中心或咨询核查点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必要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请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合格后,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
  2、受理中心自发出《受理通知书》起,邀请许可证评审委员会专家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核准(含现场核实),并按照以下规定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送准予许可通知书。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2)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发送不予许可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3、受理中心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检查


  西北电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制定了《西北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简称《监督检查制度》),西北电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被许可人


  一、许可证的使用


  1、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非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2、被许可人应妥善保管许可证,一旦遗失,应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申请补办;
  3、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自行复制、出租、出借;
  4、被许可人应按许可的范围,保质、保量、安全地组织施工。


  二、自检


  1、被许可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被许可人应按照申报材料规定各事项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报告报送许可机关审查备案。
  

  三、处罚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
  2、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3、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
  4、涂改、倒卖、自行复制、出租、出借和非法转让许可的;
  5、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6、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7、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的材料,或者向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8、许可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前文所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如实出具核查报告,西北电监局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核查报告不实,可以要求申请人委托前期参加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试点和规范工作的或行业中信誉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同时并取消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电力许可业务的中介服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由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鄂电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变压器试验站 | 电机试验站 | 开关试验站 | 线路试验站 | 绝缘试验站 | 理化试验站 | 电缆试验站 | 二次试验站 | 热工试验站 | 承装 | 承修| 承试|

鄂电电力 | 销售热线:027 - 83313235 / 83313236 / 83313237  售后热线:027-83313239  传真:027-83313327  QQ:
地址:  E-mail:  邮编:430074
2011-ICP证:1000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