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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简称东北电监局)

时间:2012-10-09 11:2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 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简称东北电监局)成立于2004年5月,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东北区域的派出机构,代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依法行使监管职能。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授权,东北电监局履行的职责范围是:

      一、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四盟(市)地区内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辖区内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四、对辖区内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五、对辖区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六、对辖区内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七、具体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辖区内电价实施监管。

      九、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十、由国家电监会授权、委托和委派行使的其它工作。

      东北电监局设有6个处室,即:办公室、市场监管处、价格财务处、安全处、稽查处和资质管理处,全员编制40人。在吉林、黑龙江省分别设有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简称吉林电监办和黑龙江电监办。



 

东北电监局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文字综合、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负责区域电力统计、电力网络信息安全(含二次系统)监管工作,协调东北区域电力信息安全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配合市场处做好新机转商运审核注册工作;负责编写和发布区域电力监管报告;负责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政府采购、保密、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物业管理、后勤服务、接待等其他行政事务;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和借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人事档案;负责部门、个人的评优评先活动;负责管理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与三省一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络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负责统一协调局内各处室与吉林、黑龙江监管办配合开展业务工作;负责与华北电监局内蒙古业务办联系,协调局内各部门与内蒙古业务办配合,归口统一加强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联系。

应急管理中心挂靠在办公室,在办公室指导下做好电力应急监管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区域内跨省电力应急演练、编制电力应急方案和实施电力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负责机关党委工作,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建立先进性长效机制,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协同综合监管室做好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部门考核,组织参与评比;负责工会工作,参与局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组织劳动竞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二、市场与价财监管处
 
负责对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进行监管;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电网经营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维护公平竞争;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负责提出对电力市场实施方案、运营规则的修改、补充和调整意见;负责对市场竞价重要数据、重要环节进行复核,参与相关投诉问题的处理;负责监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发电厂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东北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工作,监督电能使用与分配计划的制定;负责发电机组的铭牌、最小运行方式、供热情况等业务的核查认定工作;负责监管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公司间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负责发电公司与大用户之间开展双边交易的管理工作,对准入的双边交易用户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负责跨省区电量交易监管;负责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和补偿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参与制定和协调电源区域发展规划;负责供需形势分析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的审核;负责编写和发布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报告。

负责研究区域内电力市场价格形成并对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监管电网经营企业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的工作部署对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电价的形成、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负责研究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发、输电成本(不包括电网、供电企业的输供电建设成本监管分析);负责提出发电上网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以及电网销售电价的定价和调整电价建议;负责监督输、供电企业贯彻执行《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情况;负责对平衡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市场限价和竞价机组电费执行及调整进行监管,对市场方案和运营规则中相关部分提出意见。
 
三、输供电监管处
 
负责对输、供电业务的监管;负责参与制订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电监会即将出台的调度监管办法,对应国家电监会输电监管部调度监管职能对调度实施监管;按照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部的工作部署,对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电价的形成、定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负责监管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并与有关处室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协调解决;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按照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提供输电服务情况;对电网、供电企业的输供电建设成本进行分析监管;负责对供电企业供电服务质量的监管;负责监管输、供电企业信息披露;负责监管供电企业普遍性服务;协助稽查处调查处理供电专业咨询、举报、投诉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相关部分工作做好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负责编写和发布区域供电服务监管等相关监管报告。
 
四、稽查处
 
负责建立和完善区域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和制定区域电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规定、办法,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细则;负责调查、处理电力市场违规案件;负责受理电力投诉举报与申诉,负责调解、协调或裁决有关电力纠纷、市场争议;负责电力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负责区域内电力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破坏“三电”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办理涉及电力企业的投诉举报具体工作。
 
五、安全监管处
 
负责依法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标准、细则及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协调东北区域电力安全委员会和电力质量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负责组织发电厂并网等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组织电力事故调查,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有关安全生产的争议;负责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电力可靠性统计和监管;负责统计、分析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负责编写和发布区域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配合办公室组织开展电力信息与网络安全监管;配合市场处做好新机转商运审核。
 
六、综合监察室
 
负责区域内监察、内部审计;负责机关纪委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承办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电监会要求、做好“小金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具体工作。
 
七、资质管理处
 
负责区域电力业务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及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辽宁省、蒙东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负责吉林省、黑龙江省二级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域电力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配合市场处进行新建机组商业运营的审核;负责组织开展发电机组服役年限认定工作;负责编写和发布区域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报告。
 
八、吉林、黑龙江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代表东北电监局联系和沟通吉林省、黑龙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由吉林、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涉及电力监管的专项治理、综合检查工作;负责吉林省、黑龙江省内电力行政许可业务,负责省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省内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参加所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相关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所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的统计工作,并分别向所在省人民政府和局办公室报送;负责报送所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和有关信息;负责所在省的电力安全监管和检查工作,参加所在省的电力事故调查;参加东北电监局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负责处理批转的省域电力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和申诉;在局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处室开展电力监管业务和相关工作;收集和分析省域工业经济运行和电力企业经营、运行等情况;代表东北电监局监督、指导吉林省电力设施安装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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